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实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标准,其中包含改变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刊出企业的清算职责人。
第十七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企业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债款,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实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第十八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企业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债款,请求实行人改变、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实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第十九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债款,其股东未依法实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实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第二十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债款,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与自己的产业,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既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与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责之,被刊出或出现被撤消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闭幕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承受其财物,致使该被实行人无留传产业或留传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实行人,在承受的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在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第三人书面许诺对被实行人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请求实行人请求改变 、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在许诺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 。
此前,工商总局下发最新规则,企业不准时报税、公司不进行刊出将给公司带来信誉污点,详细有以下几个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金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0000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挠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时间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查看
7、长时间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誉网进运营反常名录 ,一切多外申办事务悉数约束,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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