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效劳中止等景象但不契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办理新体系(以下简称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据。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出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出售方可在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出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经过网络接纳交税人上传的《信息表》,体系主动校验经往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交税人端体系中。
(三)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经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交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体系校验。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交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交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照一般交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处理。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则?
交税人需求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能够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规模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确定或登记为一般交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布告》的规则,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怎么处理?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确定或登记为一般交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则,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照本布告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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