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所以之前注销的公司名称能否使用要看是否满足以下三种条件:
(一)企业被撤销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的;
(三)企业因撤销、吊销以外的原因办理正常注销登记满1年的。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使用之前的名字重新注册了,具体办理可以联系联创财税029-8888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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