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将销售公司作为空壳公司运作
销售公司承担独立的销售和营销职能,在客户寻找、信息搜集、交易谈判、签约、物流等功能上必须有所担当,同时这些独立职能的实施也要求销售公司更应该有自己的独立运营团队,不能沦为强行避税的空壳公司,否则即使短期实现税负降低,长远来看必将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带来巨大风险
2、要考虑销售公司与上游公司定价是否公允
作为关联企业,销售公司与上游公司的定价必将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关联关系从来不是问题,但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避税就是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于销售公司和上游公司定价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将面临调整销售公司是否能够少缴税
3、销售公司是否能够增加当期税前扣除?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有限额的,当期销售收入的15%以内方可当期扣除。对于很多依靠广告拉动的企业,15%限额可能不够,虽然税法允许向以后年度递延扣除,但今年不够,明年依然不够!这种时候,设立销售公司就十分有必要,不仅生产企业可以做广告,销售公司依然可以做广告,两边各自按照15%限额扣除,无形中广告费扣除比例几乎增加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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