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经常会公司转给法人用于预缴税款,付材料款,付工程款,但法人和公司如果不能来回到账的话,应该有什么办法呢。还有我们是认缴资金,是不是我们在没有实交完投资金的话,是不是不可以给法人账户转账借款或者支付备用金,我们实收资本2000万,把资本增加到4008万了,股东里认缴的这部分是在法人身上。是不是只能法人给我们公司打款,不可以再转给法人,或者给法人借款?
联创财税回复您: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情况可能被重点监管:
(1)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2)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3)不管谁对谁,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因此,建议预缴税款、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的钱不要通过转法人账户的方式操作,国家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的监控会越来越严。
预缴税款的钱可以转账给经办人,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以公对公的方式转账比较好。
2、按照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相当于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部分产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这一点国税函[2009]312号有明确规定。
在法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前,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和法人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所谓正常的资金往来是指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譬如法人出差办理备用金借支等等。
如果法人向公司借款,则公司应当按照独立交易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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