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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7

隐藏在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各位联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联创吹税时间.
  上一期联创和大家分享了利润表的第一个项目,营业收入的税务风险.本期,联创和联友分享一下营业收入的兄弟——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是伴随着营业收入的产生而产生的,没有收入与之对应的成本,是比较少见的,所以,营业成本的税务风险,主要来自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上.
  在上一期,联创和联友分享了一些新收入准则下比较典型的税会差异情况,但是,税会差异又何止这些呢,但限于篇幅,所以在上一期联创还未把一些典型情况分享完.由于本期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一般是配比的和"共生"的,所以联创会把另外一些关于收入的税会差异,在本期一并分享.
  一、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方向背离
  一般来说,营业成本是伴随着营业收入的产生而结转的,所以在企业的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变动方向应该基本一致,且变动的幅度也不应相差太远.联创向联友介绍一个评估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情况的有效指标——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变动弹性系数.
  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变动弹性系数=营业收入变动幅度/营业成本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变动幅度=(本期营业收入-基期营业收入)/基期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变动幅度=(本期营业成本-基期营业成本)/基期营业成本.
  (一)当弹性系数为正数时
  说明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变动方向一致.
  弹性系数越接近1,表明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变动情况基本匹配.
  弹性系数远大于1时,表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远大于营业成本变动幅度,尤其是当两个变动幅度均为负数时,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都比基期下降了的时候,表明营业收入的下降远大于营业成本的下降,可能存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的税务风险.
  弹性系数小于1,且越接近0,表明营业成本变动幅度远大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当两个变动幅度均为正数时,表明营业收入的上升幅度远小于营业成本的上升,同样也可能存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的税务风险.
  (二)当弹性系数为负数时
  说明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变动方向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收入增加成本却减少,还是收入减少成本却增加,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除非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是行业的环境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导致的,否则,应该深入分析核查这种收入与成本的变动发生完全背离的原因,避免出现虚增收入虚开发票或者少记收入多记成本等情形.
  二、附有退货条款销售合同的税会差异
  例1好人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货物已发出给客户,控制权已经于当天转移,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已收取,货物的成本为800万元,合同约定,客户有权在2020年3月31日前退回货物,好人有限公司将根据退回的货物退回相应价款.假定好人有限公司根据以往该客户交易的经验,判断很可能有20%的货物会退回.问:2019年,针对该合同,好人有限公司应确认多少收入,结转多少成本?是否应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确认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收入?
  会计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分析
  根据准则规定,由于好人有限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很可能有20%的货物会退回,即很可能收取的对价为1000万元的80%——800万元,同时,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800*20%=160万元,假定不考虑减值减损,即结转的成本应为800-160=640万元.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分析
  本例中,好人有限公司货物已经发出,并收取了相应款项,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对货物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都能可靠计量,所以已经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全额确认收入的条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确认收入1000万元,结转相应成本800万元,即要对上述的会计核算利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涉及现金折扣的税会差异
  现金折扣的情形,只影响收入的税会差异金额,不影响成本的金额,只是限于上一期的篇幅,所以留到本期才补充分享.
  例2好人有限公司向客户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价款为1000万元,设备在2019年12月31日交付给客户并在当天控制权发生转移,合同约定在设备交付客户后的45天内客户需要支付货款.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公司制定了现金折扣政策,在货物交付后的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5%的现金折扣,在交付后超过20天未超过3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超过30天付款的,将不享受现金折扣.根据以往与该客户的交易经验,预计客户在超过20天但未超过30天内付款,即客户很可能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问:2019年好人有限公司应确认该合同的会计收入为多少?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该合同的收入为多少?
  会计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分析
  本例中,现金折扣,很明显是会影响到好人有限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很可能收回的金额,即显然属于可变对价.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很可能收回的金额确认该合同的收入金额,所以2019年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2%)=980万元.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分析
  本例中,好人有限公司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而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该合同的收入为1000万元,应对会计上确认的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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