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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7

隐藏在财务报表中其他收益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各位联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联创吹税时间.
  上期和联友们分享了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就分享完了.本期联创和各位分享一个比较新的项目——其他收益.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收益项目,用于列报如下内容:
  1.企业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3.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而少缴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这个项目列报的内容看似简单,但其实一样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一、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款未做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且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或者与收益相关的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的,则在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待相关资产开始折旧摊销或相关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再按照合理的方法将递延收益摊销到其他收益科目中.
  但是,税法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除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以外,均应在收到的当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条速递
  财税〔2019〕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
  如果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同时符合上述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在收到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以后这部分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其实质上与会计上的处理是基本一致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后的5年内,税会处理上是基本没有差异的.但是,如果收到补助后5年内没用完的,而且也不用缴回相关部门的,那么没用完的部分应该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无论会计上怎么核算,都应该在收到的当年直接计入应税收入中,在申报收到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增;在后续年度,会计上摊销到其他收益的时候,则把摊销年度摊销到其他收益的金额,在申报时做纳税调减.
  二、软件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根据财税10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按照13%计算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在实际税负超过3%时,超过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企业在收到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列报.一般情况下,该项其他收益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申报纳税的.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话,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可以列入不征税收入的.
  法条速递
  财税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解释
  国家对软件产业是鼓励发展的,由于软件属于智力产品,主要的成本是人力成本,所以软件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足抵扣的,而软件产品是适用一般商品的13%税率的,这样就会造成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为了降低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国家对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但是,即征即退的税款,一般情况下是要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对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后,专门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且单独核算,则实行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改善软件企业的现金流.
  为什么说是递延纳税,因为上述的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返还税款,是计入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虽然在收到当年度可以剔除出应税收入总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成本费用,以及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同样不能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就是把本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递延到以后年度缴纳,这相当于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一笔无息贷款,用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和降低资本成本.
  三、因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而少缴的增值税税款
  2019年4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深化改革,在把原16%和10%的税率下调为13%和9%的同时,鉴于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因税率不变但进项税减少而造成增值税税负不减反增,基于对所有行业增值税税负只减不增的考虑,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实施加计抵减政策,对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
  另外,2019年10月1日起,为了进一步降低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负,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进项税额的15%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
  上述因为加计抵减而实际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就计入其他收益项目.
  这里容易涉及的税务风险,就是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判断时应按照四项服务业销售额合计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判断,还是按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判断?应享受加计10%或15%的政策?
  建议各位联友在判断时,仔细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所附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所附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所列明的行业,以及用于计算比例的销售额的说明.在这里,联创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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