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公司两位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资产是一幢不动产,现在计划分立.请问在条件都符合59号文的情况下,被分立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问:1、自然人持股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自然人股东是否会在分立后,视同分配或者清算而被税务局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企业分立,可以视为被分立企业(天马公司)将需要分立的资产以减资的形式分配给现有股东,这些股东再用分得的资产注册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分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可见,在存在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下,并不影响被分立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是被分立企业以减资方式将需要分离的资产分配给现存股东,假设按照该分离资产的计税基础X(采用特殊重组进行分立时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后的净值)作价分配给现存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持有被分立企业减资部分对应的股权的计税基础Y,如果X>Y,其差额X-Y的部分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由自然人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按照计税基础X取得减资分配的资产后,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评估值Z出资设立分立企业,Z大于X的部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发生的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按照财税4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等规定适用分期纳税.
以上是从交易分解的角度对分立中个人股东涉及的所得税进行的分析.在目前的实务中,也有不少税务机关认可所谓的"口袋论",他们认为在企业分立中,被分离的资产只是从被分立企业转移至分立企业,股东没有发生变化,被分离资产的实质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发生变化,主张将分立过程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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