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交通运输局给当地公交公司发放老年人持卡乘坐公交车优惠金额的补贴103万元,请问该项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该款项103万元虽然属于政府部门给予的,但不属于补贴性质,而属于为政府部门提供劳务收取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其经济实质是当地政府向公交公司购买了运输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交公司取得的这笔政府补助,应合并在运输收入中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应补缴增值税3万元.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
2019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参考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即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三项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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