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开票时需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销售才能按照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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