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无论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还是法人合伙人,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进行的合伙人提款,由于合伙人每年已经就其从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份额缴纳了所得税,因此,合伙人提款时无需重复再缴纳所得税.但如果合伙人的提款额超过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所对应的累积计税基础,其超过部分普遍被视为该合伙人的当期应税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
举例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天马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年度,根据合伙企业层面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万元以及天马公司的分配比例(30%),天马公司应分得的所的份额是3000万元,则天马公司需要在2018年度将应分得的合伙企业所得份额并入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7月,天马公司按照分配协议约定从合伙企业中提款2000万,那么这2000万元是不需要再缴纳一遍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就在于此前天马公司每年已经就其从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份额缴纳了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2019年7月实际提款的2000万元,天马公司需要在提款时同步调减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应的累积计税基础.此处我们假设天马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原始出资是800万元,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应的累积计税基础在提款后变为800+3000-2000=1800万元.
承前例,2019年全年合伙企业层面实现应税所得2亿元,天马公司应得份额6000万元,则天马公司需要就这6000万元并入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7月,天马公司实际提款8000万元,此时由于天马公司累积提款已经超过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中的累积计税基础,超出部分的8000-(1800+6000)=200万元,已经构成天马公司的当期应税收益.
承前例,如果我们继续假设在2020年7月,天马公司实际提款7000万元,此时由于天马公司累积提款没有超过其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中的累积计税基础(7800万元),这部分提款均不构成天马公司的当期应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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