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您企业的相关支出入账属于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判定.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www.gzrkjskzs.com/post/51503.html
- 转载请注明: 西安注册公司 于 西安注册公司_代理记账_报税找西安慧算账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