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一.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 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四.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五. 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至8%。(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六. 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
七. 将目前在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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