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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7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别是什么呢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虽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概念,但是企业在实务应用中仍然存在适用错误税率导致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问题,本文结合部分示例解读分析一下两者的区别与应用.
  (一)混合销售行为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政策规定目前可以参照的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财税【2019】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财税【2019】36号文附件1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这里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针对同一个客户,同时具有货物和服务两个属性,二者具有关联性、从属性、辅助性.例如:"商场在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关联性),安装空调服务从属于销售空调(从属性),安装空调服务是为了更好的服务销售空调行为(辅助性),因此商场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
  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营改增过程中有关征管问题,其中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这里甲方不论是自行采购电梯后再让电梯企业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安装企业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例如实务中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就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应该按照兼营行为,分别计算销售电梯和安装电梯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和9%(或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关于兼营行为的政策依据可以参照的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财税【2019】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营改增过程中有关征管问题,其中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9】36号文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即从事房地产销售,又提供房产经纪服务,这就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9%和6%税率;如果不分别核算,则按从高税率9%计算增值税.
  (三)总结
  企业在实务中应该正确区分判断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从而选择适用正确的税率,避免给企业少缴税款导致的纳税风险或多缴税款导致的不利后果等情形.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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