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财部94号公告的立法背景.
这一点其实在2019年11月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经得到明确,核心就是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特定纳税人免于汇算清缴义务,合理减少汇算清缴范围,降低可能引发的征管风险.
第二、两类情形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这两类情形均只适用于居民个人,包含无住所居民个人,因为本来综合所得及其汇算清缴就只是居民个人的事情.这里的免于办理汇算清缴仅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两个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这也说明在汇算清缴的初期,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是充分考虑参与汇算清缴的人群覆盖面的.如果过多,可能会网络繁忙,办税大厅车水马龙,税务部门应接不暇甚至疲于奔命.如果过少,也会动摇新税制的实施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力排众议,豁免部分汇算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抓大放小,强化征管力量.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类免于办理汇算的情形针对的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情形,这里的标准是综合所得的收入,而不是正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收入额.而且这个12万也完全不同于老税法时期针对全部所得口径的12万.第二类免于办理汇算的情形时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针对的是税款额.如果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采取"一票否决".
第三、针对残疾古老烈属的优惠采取跨省孰高确定优惠金额.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给与减征个税优惠,但是具体的优惠政策,是采取限额减征还是比例减征,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这一群体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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